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1日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香猪产业发展"615"工程奖励办法
(养殖环节)

 

    根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香猪产业发展"615"工程的实施意见》(环政发〔2013〕55号)的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县香猪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范围:适度规模养殖。
    对象:环江香猪养殖场(户、小区)、环江香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等。
    二、奖励内容及标准
    (一)养殖场奖励标准
    1、养殖场的要求
    (1)必须符合自治县香猪产业发展规划和自治县香猪产业发展"615"工程的总体要求。
    (2)必须符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建设标准要求。
    (3)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尽可能开展养种结合,鼓励实施"猪-沼-果"、"猪-沼-农作物(草)"等循环经济养殖模式,提高经济效益。
    2、奖励重点
    (1) 重点奖励未得到国家资金扶持,能繁母香猪饲养规模达到30头以上(含30头)的养殖场。
    (2) 已得到国家资金扶持,有条件在原基础上扩大饲养规模、扩建升级的养殖场也可支持,并按新增饲养规模部分参照相应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3、奖励资金
    按饲养能繁母香猪头数分档次给予奖励扶持,一级场(150头以上),每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二级场(100-149头),每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级场(50-99),每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四级场(30-49头),每个场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硬性基础设施建设为:
    (1)一级场(150头以上)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猪舍1200平方米以上(按8㎡/头计增),分母猪舍(有运动场)、育成舍,消毒室9平方米,二级水化粪池或沼气池35立方米,干化粪池35立方米,产床15套,种植牧草2亩以上。
    (2)二级场(100-149头)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猪舍800平方米以上(按8㎡/头计增),分母猪舍(有运动场)、育成舍,消毒室8平方米,二级水化粪池或沼气池30立方米,干化粪池30立方米,产床10套,种植牧草2亩以上。
    (3)三级场(50-99头)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猪舍400平方米以上(按8㎡/头计增),分母猪舍(有运动场)、育成舍,消毒室6平方米,二级水化粪池或沼气池20立方米,干化粪池20立方米,产床5套,种植牧草1亩以上。
    (4)四级场(30-49头)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猪舍240平方米以上(按8㎡/头计增),分母猪舍(有运动场)、育成舍,消毒室6平方米,二级水化粪池或沼气池20立方米,干化粪池20立方米,产床3套,种植牧草1亩以上。
    (二)家庭农场及重点户奖励标准
    家庭农场(饲养能繁母香猪20-29头),每个场一次性奖励2万元;重点户(饲养能繁母香猪10-19头),每户一次性奖励0.5万元。硬性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要求如下:
    1、家庭农场(20-29头)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规范化猪舍140平方米以上(按7㎡/头计增),分母猪舍(有运动场)、育成舍,消毒室6平方米,二级水化粪池或沼气池10立方米,干化粪池10立方米,种植牧草0.5亩以上。
    2、重点户(10-19头) 基础设施建设要求:规范化猪舍36平方米以上(按6㎡/头计增),猪舍门口有消毒池,二级水化粪池或沼气池4立方米,干化粪池4立方米。
    (三)养殖小区奖励标准
    在同一个屯,有10户以上,每户存栏能繁母香猪5-9头,规范化栏舍总面积达30㎡以上(按6㎡/头计增),粪污处理设施配套,按每头能繁母香猪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生态养殖奖励标准
    鼓励开发生态养殖。实施林下放养与舍饲相结合,参照养殖场或家庭农场相应标准的奖励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有适合条件和足够面积的放养林地,栏舍建设按7㎡/头计增,消毒室6平方米,有与饲养规模容量相匹配的干、水化粪池等粪污处理设施。
    (五)养殖专业合作社奖励标准
    环江香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社员达到30户以上,能繁母猪总存栏300头以上,每个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社员同时享受其他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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