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不允许圈养家禽!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2、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u58药材网www.8u58.com],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实践中,养殖场与居民区的距离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休息、健康的,可以向环保局或当地政府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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