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1〕22号
峨眉山市永恒养猪场:
社会信用代码:92511181******CX41N
经营者:万仕超 身份证号码:51900419******3079
地址: 峨眉山市龙池镇万村4组60号
我局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对你养猪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养猪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猪场养殖存栏500余头育肥猪,现场检查未建设相应的堆粪场、干湿分离设备等污染防治配套设施。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组、视频1份、养殖场基本情况1份、环评批复1份 等证据为凭。
你养猪场生猪常年存栏超过500头,根据《四川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规定》,属于规模养殖。你养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1]22号)告知你养猪场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1年8月12日,你养猪场来我局进行了陈述。我局对你养猪场陈述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养猪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
2.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账号: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养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