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养殖企业从外省“点对点”调入种猪和仔猪如何办理报告手续?
答: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到养殖场报告后,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种猪和仔猪调运条件,符合调运条件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接收《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并填写接收时间。
养殖场执行报告,取得《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后,即可依法调运种猪、仔猪。
2、跨省调入种猪和仔猪如何实施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
答: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到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经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合格方可混群饲养。检测非洲猪瘟出现阳性结果或隔离期间出现生猪发病死亡,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应采集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等疫病检测。养殖场在引进生猪的隔离期间应当建立《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并在隔离结束后2天内将隔离日志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