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生猪产业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划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试点实施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实施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
本通知所称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告知承诺制是指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及为项目提供服务的环评机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详见附件),以书面形式承诺其将按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实施项目建设,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行政许可条件,承诺接受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承诺接受因失信收到的惩戒。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应加快进行审批,企业按照承诺书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完成承诺事项,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实施范围。
全市除禁养区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外的行政区域内。
(二)实施对象。
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
(三)实施时限。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同时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
2.项目环评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编制,提出科学客观的环评结论。
3.建设单位申报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对环评文件进行实质审查(不经评估、审查),对要件符合的项目立即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含受理公示和拟审批公示),并于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并按“最多跑一次”的规定邮寄或电子件方式送达企业。
二、统筹做好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服务和指导
一是
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的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是年出栏量5000头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置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无需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三是市、县(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应急局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
三、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田土地,粪污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明确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达标排放。
四、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事中技术评估复核。
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生猪养殖项目环评文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具项目批复后,组织对环评文件开展技术评估复核工作,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复核意见。对事中技术评估复核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对环评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并将完善后的环评文件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存在复核不可行、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文本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的环评文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因批复文件被撤销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自行承担。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项目不得再进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二)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
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环评文件主要编制人员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突出的单位,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环评机构及主要编制人员予以处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环评文件和报批承诺书后,应立即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密内容除外)。公示期如收到对项目环评文件提出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异议情况,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反馈意见予以处理,如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则立即对环评文件开展实质性审查,终止该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
(四)加强项目竣工管理。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和审批决定及承诺事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验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同时,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五)加强环境信用管理。
各县(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应急管理局应对建设单位及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失信单位依法查处,并按照《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自府发〔2017〕16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17〕44号)的规定采取惩戒性措施,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环境执法监管。
环境综合执法机构应将生猪养殖项目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同时,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置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承诺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