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堆粪棚恶臭、沼气燃烧废气及食堂油烟等。
堆粪棚恶臭气体经生物除臭塔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DA001)排放;沼气引入净化单元(脱水、脱硫等)处理后用于沼气发电,燃烧尾气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高于建筑物楼顶1.5m的排气筒排放。排放标准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沼气燃烧废气参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食堂油烟废气执行《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中“小型规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猪舍、养殖区及污水处理站的恶臭等。项目应合理设计猪舍、提高饲料利用率;合理使用饲料添加剂;黑膜厌氧塘密闭设置后废气通过管道送沼气发电设施;厂区定期喷洒除臭剂,加强周边绿化,尽量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无组织废气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7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废水主要为锅炉排污水、纯水制备废水、猪尿液、猪舍冲洗废水、猪粪分离废水、生物除臭塔更换废水、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其中餐饮废水先经隔油池预处理),与其余废水一并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固液分离+黑膜厌氧塘+好氧)处理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要求后,用作肥料还田。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采取减震、消声、隔声措施,确保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昼间60≤dB(A)、夜间 ≤50dB(A))。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粪渣、沼渣外售有机肥加工厂,病死猪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病死畜禽无害化中心处理,硫及废脱硫剂、废反渗透膜由厂家回收,医疗消毒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浮油渣和废油脂委托具有餐厨垃圾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收集处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对环评未识别出的危险废物,一经确认须按危废管理规定管理。一般固废、危险废物应分别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79-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贮存、运输、处置。病死猪执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相关要求。
(五)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指标:SO2≤0.0002t/a、NOx≤0.006t/a、颗粒物≤0.0004t/a。
(六)评价范围内没有重点文物、自然保护区、珍稀动植物等敏感目标。项目不在鱼台县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根据全厂所有污染源计算结果,项目不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七)加强监管,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存场,并设立标志牌。完善覆盖常规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体系,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并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和定期报告制度,并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及监测数据等进行公开。
(八)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养殖场应加强管理,定期对养殖区、黑膜厌氧塘、管线等进行检查;严禁火源进入治污区,电器装置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执行严格的猪舍卫生消毒制度,做好猪的检疫工作,病死猪严格按照防疫规定进行处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设置三级防控体系,黑膜厌氧塘兼做事故池(3500m3),确保事故废水和物料不外排;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设置地下水监控井。一旦发生事故,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
(九)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在施工期间应按照各项环保措施进行施工,同时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工作,并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时段。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
(十)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