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度波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1〕227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以下简称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无害化处理模式要求
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规模猪场一项重要法定义务,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规定,依法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采取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两种模式。
(一)集中处理模式要求。
1.集中单元。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畜牧业生产和处理设施建设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研究确定以市域、县域或者乡镇为单元的集中处理模式。
2.处理设施。根据《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对病死猪可采取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处理等无害化处理方法,并建设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落实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3.营运单位。根据确定的集中处理模式,市、县或乡镇政府可以采取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或者人员,落实病死猪统一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
4.收集体系。在确定营运单位和人员后,在管理区域的相关规模猪场或者乡镇、村建立病死猪收集点(可结合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收集等体系),同时配备收集运输车辆,开展病死猪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
(二)规模猪场自行处理模式要求。自行处理的规模猪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要求的处理设施,或者有相对固定的可用于掩埋病死猪的场所;
2.有明确的责任人员以及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人员;
3.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财政部门作出书面承诺。
二、明确经费补助政策要求
(一)补助范围。对全省所有年出栏50头以上(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每年度核定一次)的规模猪场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等)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为鼓励引导采取集中处理模式,对已建立市域、县域或乡镇为单元集中处理模式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扩大到年出栏50头以下的所有养猪户(集中处理的范围、负责营运的单位和营运机制等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后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补助标准。对规模猪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欠发达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其他地区中央和省财政承担60%、地方财政承担40%。
(三)受补对象。对由规模猪场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经费给规模化养殖场。对实行集中处理模式的,补助经费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用于收集、处理等。
三、严格病死猪数量核查和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对集中处理模式的监管。营运单位的负责人是病死猪集中处理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营运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病死猪收集,并建立“日收集台账”。“日收集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来源养殖场、头数,并由养殖场(户)、收集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2.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日处理台账”应当载明:处理头数、处理方法,并由处理人员和营运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猪流出处理点;
4.为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出具无害化处理凭据;
5.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处理信息。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集中处理点的监管工作,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每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二)对自行处理模式的监管。规模猪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所在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规模猪场主要职责如下:
1.对病死猪病状作出初步诊断;
2.对病死猪数量以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应当通知保险理赔员到场共同核查;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场监督);
3.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4.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
5.建立病死猪“日处理台账”。“日处理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初步诊断情况、头数、日龄、畜禽标识信息、无害化处理方式、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粘附照片,并由场方兽医、处理人员和负责人(参保场还应有保险理赔员签字)共同签字确认;
6.按规定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做好对规模猪场的监督检查,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定期开展分批抽查和动态监控;对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要到现场实时监督。根据监督检查情况,每月对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日处理台账进行核查后作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四、规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的统计、核查和资金拨付。
(一)县级填报,统计核查。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要根据日处理台账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2),并经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核实签字确认后报县(市、区)农业局进行汇总审核(发现异常的,要现场核查),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表联合上报设区市主管部门。
(二)市级汇总,审核把关。各市农业局应对县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认真复查。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由市农业局汇总形成本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4)分别于每年6月10日、11月25日前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
我省按中央财政统计口径进行统计,分别为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
(三)资金拨付及发放方式。省农业厅负责汇总、审核各市上报统计材料。省财政厅根据省农业厅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省财政负担比例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连同中央补助资金一起按照程序下拨至市、县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行处理模式的,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对实行集中处理模式的,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县级财政部门登记保存原始凭证,存档备查。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五、加强检查和综合监管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切实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地方配套经费,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建设和营运经费,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保障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补助资金拨付和使用等环节的综合监管。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综合监管,督促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加强自律,依法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规模猪场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得享受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旦查实规模猪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的,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享受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取消规模猪场在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市、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落实专人,建立纳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的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按规定及时规范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监管人员伙同他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要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系方式:
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电话:0571-86757221,86757958。
省财政厅:农业处,电话:0571-87055625。
附表:1.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2.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3.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4.省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