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养殖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动物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两次池水、池药,以保持有效浓度。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消毒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售畜(禽)周转区:周转圈舍、出售畜(禽)台、磅秤及其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清扫消毒一次。
八、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穿经消毒过的工作服、戴工作帽,脚踏消毒池消毒,手洗消毒盆消毒。
动物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对养殖过程中病死动物及其排泄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对病死动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原则,既:不准宰杀,不准销售,不准食用,不准转运,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动物防疫站的监督下进行。
四、无害化处理应严格按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以焚烧、掩埋、化制、消毒和发酵处理方式为主。
五、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详细记载。
六、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七、采取掩埋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掩埋场应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药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八、采用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1、严格依照兽医处方笺(签)所载事项使用兽用处方药,不得盲目、随意用药,或是超期、超量用药。必须按规定执行休药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原料药、人用药品。
2、不得网购兽用处方药,不得购买上门推销的兽用处方药。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做好记录;兽医处方笺(签)保存2年以4、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5、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4、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5、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6、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时,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7、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8、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9、禁止使用麻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0、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用药档案应包括: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1、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2、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一)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五)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六)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七)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八)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为了养殖场的工作秩序,节约和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实施科学、规范、制度化管理,明确员工权力与职责,特制定本制度,请遵照执行。
个人负责制
养殖场在公司领导与管理指导下,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一定的权力,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
1、养殖场人员实行个人负责制,赋予权力,承担责任。
2、养殖场主管负责场部对全体员工和日常事务的管理,对公司负责,及时汇报养殖场情况。
3、各岗位员工坚守岗位职责,做好本质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4、做好养殖场的安全防盗措施和工作。
5、晚上轮班,看护好场部的牲畜和其他物品。
6、做好每日考勤登记,不得作假或叫同事帮填写。
7、分工与协作统一,在一个合作团队下,开展各自的工作。
8、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监督员的职责
1、遵守检验检疫有关法律和规定,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
2、负责养殖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公司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6、如实填写各项记录,保证各项记录符合公司和其他管理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7、监督员必须持证上岗。
8、发现重要疫病和事项,及时报告公司和检验检疫部门。
技术员的职责
1、技术员负责病虫防治、监督员负责药品发放和疫情汇报。
2、依各个季节不同病害,采取本场实际情况采取主动积极的措施进行防护。
3、技术员应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开出当日处方用药,监督员根据当日处方用药与配药一起准备药品,监督员应准备好药品交付当日班长,并按当日处方使用方法和剂量全程监督施药。
4、技术员应每日观察害虫发生情况,对病虫害应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疗。对异常牲畜要进行镜检以确定病虫害,遇到无法确定的情况应当日汇报给公司,公司请权威部门予以确定,并把确定的情况及时告诉技术员。
5、如发生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时,应及时做好隔离措施。
6、监督员应监督技术员的病虫害发现情况,同时应将重要疫病及重要事项报告公司及检验检疫局部门。
采购员管理制度
1、采购员采购药品物品,必须哟地方签字,采购单要上交一份到公司财务办公室存档备案。
2、合理科学管理备用金,不能拿备用金做其他用途使用,更不能拿去做私人事情。
3、采购药品、物品及时入库,办好相关手续。
4、采购员的差旅费报销规定:(1)乘车费、业务洽谈费全额报销(皆不包括打的和马仔费);(2)餐费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5元/餐(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10元/餐(人);(3)住宿标准:县城及县辖区各乡镇为20元/晚(人);区、市等较发达城市35元/晚(人)。
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的玉米、水稻、黄豆等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3、饲料进仓应由采购人员与仓库管理员当面交接,并填写入库单,仓管员还必须清点进仓饲料数量及质量。
4、仓管员应保持有仓库的卫生。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养殖用具管理制度
为保障养殖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特建立如下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养殖人员遵守执行。
1、不准喝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拉帮结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
2、吸烟应远离易燃物品,同时不影响工作,不影响环境卫生。
3、服从领导指挥,认真完成本职工作。
4、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解决。对每位员工提出的好建议进行鼓励并奖励。
5、保持养殖场环境卫生,不许将生活垃圾乱扔,应采取措施,生活垃圾要选好地址统一堆放,定期销毁。
6、保持水槽,食槽,牲畜舍清洁,工具摆放有序。
7、养殖场物品实行个人负责制,注意保管、保养,丢失按价赔偿。如因丢失影响生产,另行处罚。
8、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有事提前请假,以便调整安排,以不耽误生产为原则。
全体员工应团结配合,扎实工作,以场为家,以场为荣。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药物管理制度
1、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剂量、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
2、药品的质量验收:包括药品外观性质检查、药品内外包装及标识的检查,主要内容有:品名、规格、主要成分、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3、搬运、装卸药品时应轻拿轻放、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标志要求堆放和采取措施。
4、药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特别是易燃易爆物品。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
5、药品出库应开《药品领用记录》,详细填写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何处使用,需在技术员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
6、不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牲畜用药物,用药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农业部规定的要求,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
7、用药施行处方管理制度,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监督员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
有毒有害物质防护措施
1、日常重视四周卫生,及时把死、病清除到无害化处理场所深埋,及时隔离、防护清除生活垃圾。
2、严格执行专人管理、专库存放制度,制定完整进仓和领用记录,记录需用相关人员签名。
3、值班人员遵守相关守则、制度,防止外来人员投毒、投害。
4、下列有毒有害物质禁止进入养殖场,汞、甲基汞、砷、无机砷、铅、镉、铜、硒、氟、组胺、甲醛、六六六、滴滴涕、麻痹性贝类毒素、腹泻性药物。
奖惩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得到一定的奖励
1、对养殖场的疾病防治得力,挽救养殖场重大损失的;
2、进行自主创新,节约成本,成效显著的;
3、进行立体综合养殖,效益明显的;
4、管理措施有力,使养殖场连续18个月没有发生事故的,等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一定的惩罚
1、弄虚作假的,如考勤、采购作假的;
2、经常迟到早退的(一个月累计≥3次);
3、无故旷工的(一个月累计≥18小时);
4、打架斗殴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处理;
5、监守自盗或与他人合伙,使公司养殖场经受损失的,严重的交司法处置;
6、私自宰杀养殖场牲畜,照价赔偿,并追究法律责任;
7、出现养殖场无人看管时间超过35分钟的情况的等等。
上述具体奖惩规定另行订立。
为加强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参照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实际,特制定下列守则,请各地参照执行。
一、运行管理
1、大中型沼气工程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运行,试运行期间承建单位必须派专业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运行管理和操作人员应持有职业资格证书(沼气生产工),必须熟悉掌握本沼气工程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与技术指标,必须熟悉国家行业标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ny/t1221-20xx。
3、操作人员,应切实执行操作规程中的各项要求,按时准确地填写运行纪录。
4、工程的工艺系统图、岗位责任、工作图表、操作规程等,应示于控制室明显部位。
5、设备启动应做好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运行。
6、发现运行异常时,应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及时上报负责人并记录后果。
7、工程各种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避免水、泥、气泄漏。
二、安全操作
1、沼气站必须对新进站的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教育,并建立定期的安全学习制度。
2、沼气站应在明显位置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救生器具及用品。
3、应制定火警、易燃及有害气体泄漏、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应在主要设施醒目位置设立禁火标志,严禁烟火。
4、运行管理人员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熟悉沼气站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和由于操作不当所带来的危害。
5、各岗位操作人员上岗时必须穿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卫生工作。
6、对产生、输送、贮存沼气的设施应做好安全防护,严禁沼气泄漏或空气进入厌氧消化器及沼气贮气、配气系统;严禁违章明火作业;贮气柜蓄水池内的水严禁随意排放,冬季防冻,以防罐内产生负压损坏罐体。当水封的水ph小于6时及时换水。外表注意防锈。
7、厌氧发酵罐溢流管必须保持通畅,应保证厌氧发酵罐水封高度,冬季应每日检查。环境温度低于0°c时,应防止水封结冰。
8、凡在对具有有害气体或可燃气体的构筑物或容器进行放空清理和维修时,应打开人孔与顶盖,采用强制通风措施24小时,采用活体小动物进行有害气体检测无误后检修人员方可进入,池外必须有人进行安全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9、电源电压波幅大于额定电压5%时,不宜启动电机。电器设备必须可靠接地。操作电器开关,应按电工安全用电操作规程进行。信号电源必须采用36v安全电压以下。
10、沼气站严禁烟火,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严禁烟火”标志;严禁违章明火作业,动火操作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过安全部门审批;禁止石器、铁器过激碰撞。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并会使用灭火器。
11、各种设备维修时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标牌后,方可操作。
12、上下爬梯,在构筑物上以及敞开池、井边巡视和操作时,应注意安全,防止滑倒或堕落,雨天或冰雪天气应特别注意防滑。
13、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开机擦拭设备运转,冲洗水不得溅到电缆头和电机带电部位及润滑部位。
14、严禁非专业人员启闭有关的机电设备。
15、具有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地点,必须通风良好。
16、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按设备说明书进行。
17、避雷针每年应在雷雨季节前保养一次。
1.禽场及孵化场工作人员不许在场外及自己家中饲养家禽和从事与养禽有关的业务,养禽场工作人员所需的蛋和肉产品,必须经检疫无病并由本场供应。
2.防止人员、来访客、饲养用具和杂物传播疾病。对于易从外界带来病原体的媒介物(包括工作人员、推销员、买蛋商、运送工人和来访客等),都应严加管理和监督。每次进入生产区前应冲洗、消毒、更换衣帽鞋等。所有的一切用具和运输工具都须经严格冲洗消毒后,才能进入禽场和禽舍。兽医人员使用的各种诊疗器械,必须经高压消毒后,才可进入禽舍内使用。垫料要经阳光曝晒后或经消毒药熏蒸后使用。
3.实行专业化生产和全进全出。在条件允许时,最好实行专业化生产。有条件的可分为育雏场、成年蛋禽场、孵化场、种禽场等,更要避免畜、禽混养。如育雏场仅饲养1~49日龄的小雏,或1~120日龄的禽,而成年禽场则全是120日龄以上的成年禽,这样避免了成年禽的病传染给幼雏。
最普遍的做法是采用整栋禽舍的全进全出制饲养。即一批禽出舍后,禽舍经冲洗消毒-火焰烧灼消毒-喷雾消毒-熏蒸消毒等彻底的消毒程序后,再空置1~2周,然后引进下一批禽。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疫病的发生。因为许多疫病发生和中止有一个较固定周期,采用“全进全出”就不会给疫病以接力感染的机会。
4.定期对禽舍、孵化室及禽群进行喷雾消毒,尤其是生产过程中的带禽消毒。及时清理垫料和粪便,保持清洁卫生。
5.提供和保持良好的环境条件,避免和减轻应激反应。禽舍要通风良好、风速宜小、光照能控制,禽舍和禽笼结构要合理、保持适宜的湿度和温度、保持禽舍空气新鲜。要避免过分拥挤、频繁捕捉、转群、断喙、免疫接种和突然声响等应激因素的危害。
6.合理处理淘汰的病禽和死禽。对于淘汰的病禽应及时送往指定的屠宰场急宰,在兽医监督下加工处理。死禽充分焚烧或深埋,粪便和垫料等运送指定地点做生物热等无害化处理。
7.配合做好杀虫灭鼠,否则消毒工作会事倍功半。蚊、蝇、蠓、蚋、虱和老鼠,是很多病的传播媒介。搞好环境卫生、消灭蚊蝇孳生地、杀灭体外寄生虫,经常捕捉老鼠,场内禁养犬、猫等,防止飞鸟进入场内等。
管理是把养殖工作做好的重药因素之一,只有把管理做好,才能更好的把鸡养好。不管行情的好坏(行情不可控),咱们养殖户只有把自己的本职工作——把鸡养好,才能得到经济效益最大化!
1、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布局,确保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3、设置专职防治人员或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技术人员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4、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患有人蓄共患传染病人员不得直接从事畜禽养殖场的畜禽饲养。
5、种畜禽繁殖,要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健康合格标准。
6、根据畜禽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
7、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殖、饲料配方、畜禽免疫、疾病诊疗、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档案和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8、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配合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免疫过的畜禽佩戴动物免疫标识。
9、在专职兽医指导下真确使用兽药,实行用药安全记录。按规定实行宰前停药。不用假药、劣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长有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养殖场档案管理,增强养殖场档案的实用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养殖场的规划、年度计划;生产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通知;协议合同、项目方案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保证养殖场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三、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养殖场的归档资料实行“日清月结”、“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四、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计划类、生产统计类、财务类、人事类、决定通知类、协议合同类等进行分类。
2.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嫉妒一次,每年度进行系统整理。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五、档案的借阅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档案的销毁
1.养殖场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在销毁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环境,促进我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单位和养殖专业户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畜禽养殖按区域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现状,实行分区管理。
第四条以下区域为畜禽禁养区:
(一)主城区各街道辖区和其他区域的城市建成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
(三)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以下区域为畜禽限养区:
(一)城市规划区及规划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
(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三)执行Ⅲ类水质标准的水域及其200米内的陆域;
(四)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各级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各级森林公园重要景点和核心景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畜禽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适养区。
第七条畜禽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已建的畜禽养殖场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或搬迁。其中经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因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完善畜禽污染防治措施,且不得扩大养殖规模。
第八条畜禽限养区实行畜禽养殖存栏总量控制。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的,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有关养殖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规定和畜禽废渣综合利用规定。
前款所称的畜禽养殖存栏控制总量,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根据区域(流域)的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九条畜禽适养区内发展畜禽养殖,应当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已划定的畜禽养殖区域。调整或重新划定畜禽养殖区域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
第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300头以上的养猪场、1万只以上的养鸡场和100头以上的养牛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场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废渣(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畜禽毛羽等)、废水、恶臭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养殖场生产环境
养殖场应建在水源保护区、交通要道、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禁养区域以外,散养猪养殖员管理制度。生产和建筑布局应符合相关工艺要求,有防疫隔离设施,生产区、生活区、缓冲区。空气质量和水质量应符合养殖业环境质量要求。即符合GB/T18407.2-2001《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畜禽产地环境评价要求》、农业部NY/T388-1999《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和NY5027-2001《无公害食品畜禽饮用水水质》等标准的规定。
二、养殖场生产工艺和养殖规模 养殖场应具有合理的生产工艺、先进的养殖技术,符合养殖品种的规模化、专业化生产流程。按照全进全出等合理的饲养工艺进行生产;应养殖符合市场需求、生产性能优良的品种;自留种苗要符合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要求。记录和技术资料齐全。符合农业部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标准的规定。
三、养殖场规章制度 养殖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建立、建全相应的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张榜明示,各项生产指标与岗位责任制明确。整个生产过程应严格遵守养殖技术规范。所有记录档案保存完整,并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应在清群后仍保存2年。
四、投入品使用规范
(一)饲料及原料:饲料及原料应符合营养指标和卫生指标要求。执行标准GB13078-2001《饲料卫生标准》、NY5032-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所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必须是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并由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农业部发布的《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牧发[2001]20号通知”)和无公害养殖对药物使用的要求。按国家要求增加或减少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品种,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饲料中直接添加兽药用于疫病治疗和防治,要严格遵循兽药使用规范;不得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二)药物的使用:对动物疾病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所用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购进的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药物的使用严格遵循NY5030-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药品名录、制剂、用法与用量、休药期,禁止使用未经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和违禁药品。
五、饲养管理规范 饲养过程中应按GB8474《猪的饲养标准》和NY/T5033-2001《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管理准则》等标准进行管理。饲养人员应定期应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饲养工作,管理制度《散养猪养殖员管理制度》。技术人员应有专业学历证明或经过职业培训,并取得绿色证书后方可上岗。饲喂应按养殖技术规范进行,每次饲料添加量要适当,防止饲料污染。根据饲养工艺进行转群,做好生产计划安排,创造适宜养殖的生产环境,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 六、防疫检疫规范 养殖场应建立、建全严格的防疫管理制度。定期做好养殖场所、环境和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实施动物免疫登记证制度,对国家和北京市兽医管理部门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严格按免疫程序实施免疫;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确保全年无一、二类传染病发生。
(一)防疫:对人流、物流进出消毒;内、外环境进行消毒;销售和外购动物隔离检疫;动物疫病定期检测净化,及时进行疫情报告、疫情处理、疫情发布等工作。
(二)卫生消毒:选择对人和动物安全、没有残留毒性、对设备没有破坏、消毒效果好、不会在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进行消毒,重点做好动物养殖场所、环境、生产用具的消毒工作。
(三)疫病的预防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动物检疫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性预防接种。按国家确定的必须免疫的动物疫病,实施计划免疫。依据当地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计划免疫以外的动物疫病进行免疫。疫苗来源于具有动物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疫苗的管理和保存。疫病的预防接种按免疫程序进行,实施动物免疫登记制度,做好登记记录。
(四)寄生虫控制:选择的驱虫药应具有高效、安全、广谱的特点,符合无公害养殖兽药使用准则规定的药品,按驱虫程序进行驱虫,作好驱虫记录。
(五)动物疫病监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要求,制定疫病监测方案。对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实施常规监测,依据疫病流行和受威胁情况对其他疫病进行监测。要积极配合动物疫病检测机构对疫病进行检测和监督。
(六)疫病控制和扑灭:发生疫情或疑似发生疫情,兽医和防疫员应及时诊断,并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疫情。确诊发生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必须扑灭的传染病时,应配合当地兽医管理部门,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封锁。发生国家或地方控制需净化的疫病时,应对动物群体实施清群和净化。发生疫病的养殖单位,应按国家要求进行消毒,对病死或淘汰的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应符合DB11/154《猪肉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并通过生产环境、疫并药残全过程的检测和监测,取得绿色或安全食用农产品认证。 第二部分 屠宰厂有关要求 一、总平面布置和环境卫生
(一)屠宰厂应建在远离学校、幼儿园、村庄、居民区、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防护区、畜牧场和其他有动物防疫要求的场所500米以上。并位于居民区主要季风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
(二)屠宰厂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GB5749-199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工业、企业及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和场所。
(三)屠宰厂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活猪、废弃物、产品和人员出的出入口,且产品与活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公用一个通道。
(四)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必须遵循健康猪和疑病猪严格隔离的原则。原料、半成品、产品等加工应避免迂回运输,防止交叉污染。
(五)设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检疫设施。
(六)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消毒制度。
(七)厂区的路面、场地应平整无积水。主要道路及场地宜采用混凝土或沥青铺设。
(八)活猪进厂应设置与门同宽、长3m、深0.1m~0.15m,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轮消毒池。急宰间、不可食用肉处理间及隔离间的出入口处应设置便于手推车出入的消毒池。
(九)厂区内的室外厕所均应采用水冲式的,且有防蝇设施。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一、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三、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识制度
一、新出生仔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二、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三、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四、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五、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场动物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准时准量免疫接种,做到头头免疫注射
二、注射疫苗时,小猪一栏换一个针头,种猪一针筒疫苗换一个针头。病猪不能注射,病愈后及时补注。
三、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四、发生过敏反应肌注肾上腺素;为预防过敏反应及加强免疫效果可在注射疫苗前饮水添加维力康等抗应激、免疫增效剂药物。
五、各种疫苗要按要求进行保存,凡是过期、变质、失效的疫苗一律禁止使用。
六、免疫接种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免疫程序》进行。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八、做好免疫计划、免疫记录。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技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技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GB16548-2006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在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猪、牛、羊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监测制度
l、遵守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安排。
2、定期对场内畜(禽)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发现畜(禽)群中隐性感染者,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3、自觉接受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的疫病监测工作。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执业或场内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执业或场内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动物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畜禽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禽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禽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禽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禽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禽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申报检疫制度
1、本场饲养的动物在本省内出售或迁移,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应提前(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运输。
2、本场饲养的动物出售或迁移出省外,应提前三天(猪、牛、羊,凭动物免疫标识号码)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申报点申报,并协助检疫员作好该批次动物的免疫抗体和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检测,经检测和检疫合格后,取得《检测报告》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后,方可运输。
3、自宰自食动物,在屠宰前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动物,在引进之前,须向荣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动物,在引进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申报检疫、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动物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制度
1、新出生的猪、牛、羊,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猪、牛、羊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猪、牛、羊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养殖档案制度
1、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畜(禽)养殖代码;
2、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县农牧业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3、饲养种用动物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畜禽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为了加强规模养殖场的检疫监管,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养殖生产环节,实施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一、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建设和生产管理应严格遵守
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小区)应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
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合格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三、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
㈡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
㈢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为了规范兽药采购、保管和使用,确保安全用药,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购兽药,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
二、使用兽药,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必须载明进货厂家或经销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三、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目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兽药的使用依照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四、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五、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六、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县畜牧兽医局报告。
黄石镇畜牧兽医站监制
规模养殖场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每周至少更换水池、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周转蛋箱必须严格浸泡消毒。
五、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更衣室每周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畜禽舍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禽畜舍门口消毒池与盆: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人员消毒:进入畜禽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疫情报告制度
一、养殖场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技术人员及时向场主报告,场主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
二、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场疫情统计、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动物疫情。
三、养殖场动物疫情暴高责任人员:养殖场技术人员、养殖场主。
四、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形式:快报以电话或传真为主。需要文字说明的,要同时报告文字材料。
五、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引起重大动物疫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养殖场的养殖行为,根据《动物防疫法》,本场特制定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落实专人做好养殖档案记录,包括养殖记录、用药记录、诊疗记录、防疫记录等。
二、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厂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畜禽养殖档案保存两年以上。
用药制度
为遵守《动物防疫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养殖场用药制度。
一、应选用经批准取得正式批准文号并由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药品,不得使用没有正式批准文号和生产厂家的药品。
二、使用正规的药品不能擅自将人用药等作为动物药品使用,不能使用结块、变质的过期药品和处理药品。
三、对症下药,不能盲目用药病急乱投医,药不对症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防止效果,反而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有时甚至会加重饲养动物的病情。
四、不得使用违禁药品。
五、意掌握好药物的剂量和疗程用药时切忌发生“隔鞋搔痒、点到为止、病好即止”的用药习惯,要防止病情复发,同时要注意交替用药,避免病原体产生抗药性。
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塞。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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