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生猪
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漳政综〔2015〕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 号) 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1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动我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经市政府2015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总量控制,强化拆除关闭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禁建区、适度可养区(或禁养区、禁建区)范围的划定工作,编制出台或修定《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全市生猪存栏控制在236.8万头以内,年出栏控制在370万头以内(附件1)。要制定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的关闭、拆除计划和补贴标准,于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关闭拆除任务,禁养区外存栏25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如不改造或改造后达不到排放要求的,于2015年底前全面关闭拆除(附件2)。
二、落实改造措施,实现达标排放
至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至2018年全面完成禁养区外存栏25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并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标准化改造按计划分年实施(附件3)。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编制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年度改造计划,将任务分解到乡镇,具体到每个养殖户,做好分工和进度安排,制定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明细报市政府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禁养区外确实无能力或无条件改造的生猪养殖场在2016年底前拆除关闭,有能力或有条件改造的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行分区划片集中实施,以及完成的时间可提前至2016年底等更为严格的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措施。
三、加强环评监管,推进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进一步强化养殖场的环评监管工作,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规模养殖场的环评任务,对实施标准化改造、建设治污设施,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应督促及时申请排污许可,同时要根据《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要求,对没有通过达标验收的养殖场依法依规查处。
四、建立激励机制,落实改造资金
存栏250-1500头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参照国家标准化项目改造标准,每个养殖场给予30-60万元的补助,各地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分年度做好改造计划并将改造补助资金列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补助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农业、环保、财政部门要联合出台改造项目资金的申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等程序办法,加强财政资金监管。2014年及以前取得中央财政有关生猪标准化改造项目和大中型沼气项目资金的养殖场,应当自筹资金进行环保达标改造,原则上不再安排补助资金。
五、推行生态养殖,加强废弃物利用
2015年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养殖模式规模养殖场300个,以后每年增加20%,力争至2018年推广500家以上;2015年推广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规模养殖场300个,以后每年增加20%,力争至2018年推广500家以上。鼓励创办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增加有机肥产能。要求规模养殖场配备阳光棚或翻堆发酵车间等对猪粪进行预处理。我市现有登记注册有机肥生产企业45家,争取到2018年底增加有机肥生产企业30-40家,新增有机肥产能10-20万吨。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出台相关政策对施用有机肥料进行补贴,大力开展有机肥料推广施用技术培训,通过建立示范片,鼓励农户增施有机肥料,力争全市年增加蜜柚、茶叶和蔬菜等经济作物施用有机肥面积50万亩。
六、落实补助政策,推进无害化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农业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农计〔2014〕297号),切实兑现国家有关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每头补贴80元的政策。至2015年底,全市建成12个公益性工厂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并投入使用,2015年至2018年以重点乡镇为单位每年建设5家以上工厂化集中无害化处理场,至2018年全市畜禽养殖重点乡镇全部实现病死畜禽工厂化集中无害化处理;至2016年底,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政策全覆盖。鼓励存栏15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机械处理设备。市政府按年度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工厂化集中处理场以每台处理机5万元的一次性购机累加补贴,对自购自用处理设备的养殖场视设备处理能力给予每台5万元或2万元的一次性购机累加补贴。县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的配套(省级以下的地方财政配套);病死畜禽临时收集点建设、管理员补贴、收集运输费用的支付;以及用于安排不少于市级补贴标准的一次性购机补贴。
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岗位职责,强化监管责任落实,推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防治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从2015年开始市里将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也要把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任务列入各乡镇政府目标责任和考核内容。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部门制定或修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强化生猪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督促禁养区生猪养殖场和禁养区外无法做到达标排放养猪场的关闭、拆除,依法对新、改、扩建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做到治污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农业部门要负责制定或修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生猪养殖场(户)的全面排查摸底工作,强化督促指导禁养区外生猪养殖场的改造升级,推广生猪生态养殖模式及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农业、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负责病死猪违法处理行为的查处。财政、发改、经信、国土、林业、供销、物价、电力公司等部门要各司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形成防治合力。
附件:1.漳州市“十三五”生猪养殖总量控制表
2.漳州市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禁养区外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表
3.漳州市2014-2018年存栏2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7日
附件1
漳州市“十三五”生猪养殖总量控制表
单位:万头
市、县、区 |
生猪存栏(≤) |
生猪出栏(≤) |
漳州市 |
236.8 |
370 |
芗城区 |
6.4 |
10 |
龙文区 |
1.9 |
3 |
龙海市 |
32 |
50 |
漳浦县 |
30.8 |
48 |
云霄县 |
14.7 |
23 |
诏安县 |
19.2 |
30 |
东山县 |
5.8 |
9 |
平和县 |
25.5 |
40 |
南靖县 |
33.3 |
52 |
华安县 |
32 |
50 |
长泰县 |
32 |
50 |
台商投资区 |
1.6 |
2.5 |
漳州开发区 |
0 |
0 |
常山开发区 |
1.6 |
2.5 |
附件2
漳州市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户)和
禁养区外存栏250头以下生猪养殖户情况表
附件3
漳州市2014-2018年存栏250头
以上生猪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