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猪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以饲养出售,但是向当地林业局申请《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是违法的。

2、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林业部门主管陆生动物,渔业部门主管水生动物)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主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3、所需材料包括:

4、(一)书面申请报告、《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当地居委会或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5、(二)场所、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的使用权,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养殖者的技术能力等。与拟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和规模相适应,并附相关照片;

6、(三)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总体方案;

7、(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源证明材料;

8、(五)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6)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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