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场(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一)养殖场所在位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二)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养殖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保险标的

  第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仔猪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仔猪”),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仔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保险仔猪品种应符合政府相关规定和行业规范且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保险仔猪体重在2.5公斤(含)至20公斤(含)之间;

  (三)保险仔猪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仔猪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观察期后发生的(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疾病、疫病;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雹灾、冻灾;

  (三)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四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仔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仔猪在疾病、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疫病;

  (三)政府扑杀行为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保险仔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五)正常的淘汰宰杀。

  第七条保险仔猪因病死亡且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仔猪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饲养成本的八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根据投保方式不同,保险责任期间做如下划分:

  (一)分批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按年计划饲养量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为一年,与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仔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约定的保险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日(含)内为保险仔猪的疾病、疫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仔猪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仔猪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养殖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防疫、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畜牧兽医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疫防灾工作,维护保险仔猪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九条保险仔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三)畜牧防疫部门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

  (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仔猪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保险仔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对应赔偿比例

  总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二)发生第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对应赔偿比例-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总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当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高于每头对应比例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对该头保险仔猪不予赔付。

  (三)保险仔猪每头对应赔偿比例

  每头赔偿标准:重量(公斤)

  2.5(含)-10(含)

  10(不含)-20(含)

  每头赔偿标准:体长(厘米)

  30(含)-55(含)

  55(不含)-80(含)

  赔偿比例

  50%

  100%

  (四)保险仔猪每头的赔偿标准,可采用重量标准,也可采用体长标准,具体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若无法区分保险仔猪与非保险仔猪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仔猪实际养殖数量。

  第二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仔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仔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保险仔猪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保险仔猪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风灾:指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四)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五)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六)雹灾: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是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七)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或长期持续在0℃以下的温度,引起动植物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死亡的现象。

  (八)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九)突发性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一)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二)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三)保险仔猪体长:是指从保险仔猪两耳根连线的中点起,沿背中线至尾根的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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