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保障我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可持续推进,促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渝财农〔2022〕135号)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涪陵区2023年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加强政策宣传,按要求组织上报申请。
重庆市涪陵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涪陵区2023年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实施方案
为持续、深入推广异位发酵床这一典型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鼓励和支持生猪养殖场(户)更好地使用异位发酵床处理生猪养殖粪污,进一步建立完善生猪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产业链,推进优质、高效、绿色畜牧业持续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奖励对象
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更换了生物发酵床垫料并将发酵床废弃物处理给区内具备相应条件有机肥生产企业的生猪养殖场(户)。
有机肥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生产用地取得国土部门批准的工业用地手续;二是企业取得环评批准手续;三是取得肥料正式登记证;四是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复建设,且设计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上。
二、奖励金额和奖励标准
(一)奖励金额
区财政从2023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定额安排50万元用于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补助奖励。若全区验收合格养殖场(户)按照奖励标准核算汇总的奖励总额等于或低于50万元,每个养殖场(户)按照奖励标准核算金额给予奖励;若奖励总额高于50万元,每个养殖场(户)按照计划奖励标准核算金额进行同比例折算后给予奖励,即:实际奖励金额=计划奖励标准核算金额*(50/全区奖励总额)。
(二)核算原则
1. 商品场: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出栏1个生猪当量给予20元补助核算。但累计出栏量不能大于养殖场的设计出栏量,若实际出栏量大于设计出栏量,则按照设计出栏量核定奖补资金。猪场的设计出栏量按照实际圈舍面积/1.2×2进行核定。
2. 仔猪繁殖场:以验收时核定的存栏能繁母猪折算为生猪当量按照1个生猪当量给予20元奖励(折算标准:1头能繁母猪=4个生猪当量(含仔猪折算当量))。
3. 自繁自养场:在2022年10月1日-2023年9月30日期间累计出栏生猪当量加上验收时核定的存栏折算生猪当量,按照1个生猪当量给予20元奖励(折算标准:1头能繁母猪=2个生猪当量)。猪场的设计出栏量按照实际圈舍面积/1.2进行核定。
三、申报及验收办法
(一)验收申请受理时间
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30日期间,逾期不予受理。区农业农村委接受申请验收资料单位: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联系人:张国庆,联系电话:023-85688583(办公)。
(二)申报验收程序
申报生猪养殖场(户)规定时间内填写好《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报资料报送所属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合格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区农业农村委申报,区农业农村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养殖场(户)进行现场核实验收。
(三)申报验收资料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申请验收报告(正式公文)、验收公示照片和涪陵区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情况统计表(附件1)。申请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辖区内养殖场申请验收情况,本乡镇街道组织验收的情况。
2. 每个申请单位或个人须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1)《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申请表》(附件2)1份。
(2)商品场和自繁自养场须提供期间上市商品猪的产地检疫证明(复印件,加盖当地农服中心鲜章)。每份产地检疫证上业主名称须与申报养殖场(户)名称一致。
(3)收购有机肥企业出具的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收购票据(原件)。每份票据上的业主名称必须与申报养殖场(户)名称完全一致。
(4)收购有机肥企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业用地批复、环评批复、肥料正式登记证等手续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发酵床垫料更换前后照片。发酵床垫料更换前、更换后(未使用)的全貌照片各1张,从发酵床无围墙方向拍照。所有照片要求A4纸依次编排(每页2张),照片下有对应文字说明,彩色打印。
(6)区县以上人民银行出具的一年内打印的贷款企业和企业法人征信报告。
(四)资金兑现
2023年11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委依据验收总体情况,核定出每个验收合格养殖场(户)奖补资金,会同区财政局拨付。
四、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对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以奖代补政策进行广泛宣传,让辖区采取异位发酵床处理粪污的生猪养殖场(户)充分了解政策,做到奖励政策公开透明,提高生猪养殖场(户)落实好发酵床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积极性。
(二)加强监管。各乡镇(街道)在组织对养殖场的验收时,务必做到验收数据准确、真实,凡发现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取消养殖场补贴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和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验收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养殖场的圈舍面积不包括圈舍房屋里的其他用途的房屋面积,以圈舍的外墙壁测量的数据计算为准。
(二)申报养殖场经审核未将发酵床废弃物一次性全量交售给收购企业则取消申报资格。
(三)企业为非“失信被执行单位”,法人为非“失信被执行人”和非“限高”人员。
附件:
1. 涪陵区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情况统计表
2. 涪陵区生猪养殖粪污生物发酵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奖代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