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文件已于2022年4月28日宣布废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 )精神,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探索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将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要件报送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要件后,不经评估、审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时间从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改革的主要做法
(一)审批模式选择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选择采用常规审批模式或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建设单位将经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材料提交给生态环境部门,报件齐全后生态环境部门不经技术审查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生态环境部门告知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告知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3.需要建设单位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
4.建设单位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
5.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6.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方式、内容;
7.生态环境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四)建设单位承诺
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生态环境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3.建设项目不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础资料真实,并对环评影响报告书结论负责;
5.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的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进行建设和生产运营;
6.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将依法重新办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承诺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核;
7.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材料
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申请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可公开版本、主动公开证明材料、可公开情况的说明;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基础信息表;
5.涉及总量控制目标的,需提交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六)审批
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补全的有关材料。
(七)信息公开
生态环境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当在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双方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行政审批决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选择告知承诺制的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和“双随机、一公开”环境执法范围,监督其是否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承诺事项。对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减少现场执法监管频次。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违法情节轻微并主动纠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法依规做好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维护公众环境权益。
(二)环评文件技术核查。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
目加大环评技术复核抽查比例,复核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进行处理,并依法责令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三)服务和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加强服务和指导,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提前介入,结合环评排污许可及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建设单位编制告知承诺书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对规模以下生猪养殖项目和不设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上生猪养殖项目,不得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和取得总量指标。粪污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且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外排污染物,不宜执行相关污染物排放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四)强化建设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生猪养殖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不得占用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开发的区域。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根据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科学确定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选址以及规划控制的依据。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生猪养殖项目,应同步建设配套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还田土地。粪污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应明确污染处置措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