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3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等15家单位关于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稳定九条措施的通知》(闽农综〔2019〕60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坚持疫病防控和猪肉产品供应“两手抓”、疫病防控和产业发展“两促进”、产业发展和生态环境相协调,按照“养殖总量控制、最低保有量兜底、内供外调相结合,保持全市供需基本平衡”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促进我市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有效保障市场供给提出以下措施。

一、巩固提升生猪基础产能

(一)根据环境容量、可养区规划和种养平衡要求,科学调整生猪养殖规模和空间布局。组织编制《泉州市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统筹养殖用地空间规划,统筹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关系,有针对性地实施一批重点工程,确保我市生猪自给率保持在40%以上。县级生猪养殖总量控制指标全县统筹,不简单分解到各乡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等未利用地和地力难以提升、低效闲置的土地规划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各养殖县(市、区)要根据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规定,取消超出《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禁养、限养规定,科学调整、划定生猪可养区和禁养区,于2019年10月15日前将规范调整工作报告和新划定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及其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可养区、禁养区划定后五年内不得调整。

(二)迅速引导增加生猪存栏量,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和所在乡镇要支持规模养猪场补栏增养达到环评允许养殖上限;对于现有养猪场有足够种植消纳地或实行零排放养殖模式的、有足够养殖空间和污染防治能力的,经过县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有关部门评估后给予企业调增养殖许可规模,以快速提高基础产能。支持申报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和新(扩)建种猪场、规模养猪场及禁养区内规模养猪场异地重建等补助项目。

(三)实行生猪生产红线制度,杜绝盲目禁养限养,不搞“一刀切”“切一刀”,对于非禁养区内未达到环保要求而被停产的规模养殖场,可依法设定适当的整改过渡期,允许整改达标后恢复生产;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基本符合环保要求的养殖场因区划调整确需进行关闭清拆的,应当依法予以适当补偿;根据《泉州市畜禽养殖场审批管理规定》(泉农〔2016〕41号),允许完成“一场一档”管理的养殖企业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报备后开展危舍、旧舍翻(改)建或平舍改建成多楼层猪舍,以提高生物安全、生产安全和节约用地。

(四)坚持自主选育为主、国内外引进为辅,持续推进“育、引、繁、推”一体化,提高生猪良种繁育水平。支持企业开展种猪选育和本地猪种保护,加强生产性能测定,提升种猪自主选育能力。鼓励企业建立生猪产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院士工作站等科研平台,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疫病净化、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攻关,提高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科技局)

二、全力保障生猪生物安全

(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人、车、猪、肉、料”等重点环节,督促落实封闭饲养、严格清消、全进全出、杜绝饲喂泔水和猪源性蛋白等管理制度,提高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水平。组织对全市现有存栏2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场周边3公里范围内尤其是禁养区内的小型生猪养殖场(户)进行排查建档、清栏拆除,防止复养或寄养,提高生物安全保护水平。

(二)实行生猪养殖场生物安全“三同时”制度,生物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改、扩)建猪场生物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行安全防护距离“双向”保障制度,在规划、选址和建设上,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厂)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住宅、学校、厂店、公路等人群活动场所也要符合卫生防护要求,不得逼近既有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场(厂)边界500米范围内,以免影响生物安全和卫生安全。生猪养殖场要进一步完善车辆与人员消毒通道(包括消毒池)、出猪台、卸料间(台)、场外高压冲洗点等设施条件,配齐高压冲洗机、火焰消毒器、内部转运车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制度,切实做到封闭式隔离养殖。对养殖企业配套建设的场外出猪台、饲料装卸间(台)、病猪隔离舍、冲洗点、洗消中心等必要的防疫设施,自然资源规划和农业农村部门按设施农用地管理,按程序进行报备。至2019年底前,对生物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不愿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养猪场户经评估后坚决给予关闭。鼓励生猪养殖相对集中区域建设运输车辆洗消中心,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在省级补助10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每个中心配套补助20-30万元,县级财政也可给予企业适当的补助。

(三)逐步淘汰化尸窑(池)掩埋法、挖坑深埋法对于采用间热式高温高压灭菌脱水工艺处理病死猪的大型(设计处理能力15吨/日及以上)动物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项目落地乡镇500万元的奖励。鼓励存栏1万头以上的大型养猪企业、3A及其以上生猪屠宰企业或省级种猪场、市级扩繁场建立规范化非洲猪瘟PCR检测实验室,自行开展非洲猪瘟检测。市级给予其检测实验室经过验收并获得省级授权的每个企业补助50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

(一)按照“品种优良化、设施现代化、防疫规范化、粪污资源化、产品安全化”的转型要求,大力推进生猪养殖场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生态化、智能化养殖,落实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进清洁养殖、生态养殖、种养循环零排放,实现养猪业高质量高效益发展。鼓励大型养殖场实行“繁育、养殖、屠宰、(饲料和有机肥)加工、销售”等全产业链经营模式,推行“公司+基地”模式带动本地养猪场升级。引导规模养殖场与屠宰场建立利益紧密型合作关系,实行“点对点”对接,推进产加销一体化,推动猪肉供应由“调猪”向“调肉”转变,由初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

(二)进一步优化生猪屠宰产业布局,坚持清理整顿不符合规划布局和规范要求的屠宰场点,市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级财政视财力情况适当配套补助,扶持和激励新(扩)建标准化畜禽定点屠宰厂。加快猪肉仓储和冷链物流建设,完善城乡冷链物流网络,实现猪肉冷链配送。扶持屠宰加工企业建设自有冷链仓储配送体系,培育发展一批猪肉冷链物流龙头企业,促进“集中屠宰、冷链流通、冷鲜上市”的生猪产品在市域内跨县(市、区)销售并向乡镇延伸。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四、严格屠宰检疫监督管理

严格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坚决取缔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生猪交易市场。严格落实屠宰企业驻厂官方兽医制度和非洲猪瘟自检制度,进一步规范生猪及其产品检疫。驻厂官方兽医要严格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或对活猪进行分批检测,实现检测全覆盖。对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2019年年底前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2019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生猪屠宰厂和年屠宰5万头以上的屠宰点必须建成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2020年6月底前,全市所有生猪屠宰点必须建成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五、健全市场供给保障机制

根据本辖区生猪养殖和猪肉需求情况,制定稳定猪肉产品供应预案;落实生猪生产扶持政策,扎实推进生猪“菜篮子”基地建设,确保猪肉市场供给稳定。

(一)完善生猪活体储备制度。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储备安全、便于投放、集中监管”原则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力度。市商务局、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活体储备和冻肉储备规模,有序轮换出场(库),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要有效落实市级生猪活体储备1.2万头,确保泉州中心市区市场应急供应。

(二)建立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最低生猪出栏量)制度。在2019年10月底前,各非禁养殖县(市、区)完成地产生猪最低保有量的测算明确养殖总量控制的上限和最低保有量的下限。禁止生猪养殖的鲤城、丰泽、石狮和产能不足的县(市、区),要跨区建立生猪“点对点”协议“菜篮子”生产基地,县级财政在县域外协议基地新(改、扩)建、标准化改造、产能提升、生猪供给等方面给予适当补助。

(三)建立猪肉销区与生猪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猪肉销区所在地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每年生猪消费缺口给予产区生猪调入价格补偿。加强生猪及其产品产销对接,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实行契约化、常态化供应。严格执行“点对点、批批检”调运管理措施,严防不合格生猪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加强生猪生产和市场价格动态监测,科学研判市场形势,及时发布动态信息,增强养猪场户信心。

(四)加强与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其它地区合作,建立生猪疫病分区防控,统筹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疫病防控、生猪调运、产品流通、市场供给等工作。鼓励我市企业到市域外兴建生猪养殖场,作为稳定供应我市的定点基地;鼓励我市7个山海协作结对帮扶县(市、区)积极沟通联系,引导对方将帮扶资金用于大中型生猪、屠宰项目建设和改造、并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生猪及其猪肉产品产销对接、互利共赢。(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商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生猪产业扶持政策

(一)用足用活省、市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市、整县推进政策,落实养猪企业用地、用电、沼气发电上网等政策,用好无害化处理补贴、防控经费补助以及生猪生产临时补助等政策,支持生猪生产。各地要根据生猪养殖和猪肉需求情况,对规模养殖场、种猪场维持生产经营和相关配套建设给予必要补贴;鼓励支持生猪养殖场、养猪合作社或第三方社会服务组织建设服务性的生猪运输、消毒服务设施,各地要在用地、用林、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加大生猪生产信贷支持力度,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在信贷资金投向、投量、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等作为反担保措施,扩展抵押担保物范围,不断创新增信手段。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生猪养殖场、屠宰加工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三)认真落实闽政办〔2019〕43号、闽财金〔2019〕27号文件对种猪场、规模养猪场贷款贴息补助和能繁、育肥猪保险新政策。探索推进生猪目标价格保险,市级将对县(市、区)高风险养猪场扑杀保险保费按50%给予奖补,降低养殖风险。

(四)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和闽政办〔2019〕43号文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落实和完善生猪产业用地政策,将生猪种业、规模化生猪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定点屠宰加工等生猪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规模,满足高于最低生猪出栏量的生猪产业发展及配套设施用地需求;对需要升级改造、有能力扩大生产的规模养殖场,允许在原场地范围内进行重建或改建,鼓励集约建设多楼层猪舍;对于大型生猪屠宰企业、猪肉冷链仓储企业、大型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给予优先安排、优先保障;对于确需关停搬迁的种畜禽场或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化养猪场,应当在可养区内安排可用地予以搬迁重建,做到“拆一补一”“先补后拆”,以保护核心种质资源和基础产能。

(五)对生猪养殖、种猪繁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落实饲料加工机械设备、自动喂料系统以及自动清粪系统、有机肥预处理与生产设备等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人行泉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供电公司)

七、持续推进非洲猪瘟防控

各地要把开展生物安全、打击私宰、肉品市场、餐厨垃圾、打击走私等五大专项行动作为非洲猪瘟防控的主要抓手,守住每个关口。继续采取监测排查、风险评估、生物安全水平提升、调运监管、市际防堵、进出境检验检疫、禁止泔水喂猪等一系列措施,形成完整闭环防控链条。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管控,所有临时检查点实行属地常态化巡查,严格“三查验、一消毒”,严厉打击非法调运,坚决堵死外来疫源;建立餐厨剩余物收运、处理全链条有效监管机制,加快县域或区域性餐厨垃圾处理厂或预处理站建设,在2020年前建成南安餐厨垃圾处理厂;常态化查处私屠滥宰、餐厨剩余物喂猪和未经检验检疫猪肉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案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

八、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坚持产管结合、源头控制,完善投入品生产、养殖、屠宰等各环节无缝对接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信息平台,加快建立猪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全市生猪规模养殖场要配套建设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系统,并与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并网,推进可视化监管。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安装在线可视化智能监控设施设备,市、县级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对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连锁超市及主要农贸市场的生猪产品实行源头赋码、一品一码,构建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信息化管理体系,形成“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的现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九、稳定基层机构队伍

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动物防疫和市场监管队伍建设,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各地要在生猪屠宰厂(场)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大、中型生猪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分别配备不少于10人、5人和2人,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官方兽医应专职从事畜禽养殖情况调查、组织和督促免疫、动物疫病巡查、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加强食品检查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保障其业务经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财政局)

十、强化宣传引导和考核奖惩。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大力宣传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引导养猪场尤其是大型养殖企业提振养殖信心,适时增养补栏。农业农村、卫健、发改、商务等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加强网上、网下舆情监控,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坚决打击故意造谣、传谣干扰生猪生产、非洲猪瘟防控、猪肉市场消费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好中央和省、市确定的生猪稳产保供各项支持政策。对及时高效完成生猪生产保供稳价任务的,在农业农村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支持;对于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要及时进行批评、约谈和通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相关部门)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科学技术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商务局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保监会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监管分局              泉州供电公司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卫健委、公安局。

泉州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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