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2020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

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城乡统筹发展局、农业服务中心)、财政局(财政分局)、济宁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各县(市、区)农担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生猪稳产保供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各项政策落实,切实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15号)和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要求,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和山东省农担公司济宁市管理中心制定了《济宁市2020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2966323

济宁市财政局                    姜文悦   2606063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653231

山东省农担公司济宁市管理中心         2886896

 

济宁市畜牧业发展中心          济宁市财政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济宁监管分局

 

 

山东省农担公司济宁市管理中心

 

                                 202058       

 

济宁市2020年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

贷款贴息工作方案

 

为稳定生猪生产,帮助生猪养殖企业渡过难关,根据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15号)和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企业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03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服务

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济宁市管理中心)要充分发挥政策性功能,积极为符合担保要求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提供信贷担保服务。鼓励将猪舍等地上附着物、生猪、保单等作为反担保措施。对担保贷款到期的养殖场户实施展期担保,并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无还本续贷;对单户养殖场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对于200万元—1000万元(含)之间的担保项目,纳入政策性业务考核范围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1231日,并可按规定享受担保费用补助政策。省农担公司济宁市管理中心在坚持市场化运营和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应尽量简化担保贷款程序,缩短办理时间,保证贷款尽快到位。

二、完善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

将享受临时贷款贴息补助政策的规模猪场条件由年出栏5000头以上调整为年出栏500头以上。新纳入支持范围的支持对象贴息期间为202011日至20201231日。具体安排如下。

(一)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贴息工作要求

1. 贴息对象。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2. 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3. 贴息时间。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1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1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1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4. 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财政贴息。(母公司、子公司不能同时申报,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

5. 贴息程序。(1)县级初审。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汇总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2)市级复审。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复审,审核通过后汇总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3)省级确定。省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意见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进行复核。

复核无异议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财政厅按照山东监管局审核结果,将贴息资金及时拨付相关市县,由县级拨付贴息资金到相关企业,并将结算情况报山东监管局备案。

6. 申报材料。(1)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2)《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

7. 材料报送时间。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需将联合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于2021116日前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年出栏5004999头规模猪场贴息工作要求

1. 贴息对象。年出栏5004999头的规模猪场。

2. 贴息范围和贴息率。对规模猪场用于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按照2%给予贴息。对从事多种经营业务的企业,应严格区分贷款用途,确实无法划分的可按产值比例核定用于生猪养殖的贷款规模。

3. 贴息时间。202011日至20201231日。对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照实际付息时间计算,其中,贷款日期早于202011日的,贴息时间自202011日起计算;贷款日期晚于202011日的,按实际贷款日期计算;贴息截止日期按贷款到期时间计算,对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照贴息截止时间计算。

4. 不得多头申报。不得以同笔贷款多头申报财政贴息。(母公司、子公司不能同时申报,拥有多个子公司的只能选择一个申报)

5. 贴息程序。(1)县级审核。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企业申报贴息,并对申报企业的主体资格、贷款明细、贷款真实性、贷款用途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汇总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2)市级确定。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无异议将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结束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拨付贴息资金。(3)省级备案。市级审核及资金拨付情况由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报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里汇总后报财政部山东监管局备案。经财政部山东监管局或市级部门审定后,省财政将根据贴息审定或备案情况,从2021年第二批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中分配下达。

6. 申报材料。(1)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2)《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见附件)。

7. 材料报送时间。县级畜牧兽医、财政部门需将联合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于2021123日前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受理。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调整完善贷款考核机制。提高生猪贷款风险容忍度,将生猪养殖贷款不良贷款率放宽至不高于涉农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

(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支持银行将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生猪活体纳入可接受押品目录。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具备生猪活体抵押登记、流转等条件的地区按照市场化和风险可控原则,积极稳妥开展生猪活体抵押贷款试点。

四、有关要求

(一)加快推进金融支持生猪养殖创新试点。金融机构要加大养殖圈舍等抵质押担保创新服务的先行先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银保监部门要加强督促引导,按季上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畜牧部门要支持金融机构做好生猪养殖贷款主体的筛选、推介、尽职调查等工作。

(二)加大国有金融机构对生猪生产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支持生猪生产的先导作用,农发行济宁市分行要积极争取总行信贷计划,重点用于支持包括生猪养殖在内的生猪全产业链发展和储备调控体系建设,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济宁市分行等国有银行要在满足大中规模猪场新建、改扩建及流动资金贷款需求上加大力度。

(三)严格把握审核条件。一要严格贷款用途。贴息支持的贷款用途(以贷款合同贷款用途为准)为购买饲料和购买母猪、仔猪等方面的生产流动资金贷款,以及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其他不予认可;二要把握业务范围,贴息工作只针对生猪养殖业务,有其他如饲料销售业务的企业请务必认真核算生猪产值占比,按照业务占比情况申请贴息。三要执行贷款时间。按照要求,仅对短期流动贷款予以贴息。四要保证材料齐全。要按照规定提供完整全面准确的材料证据。

五、其他事项

由山东农担公司正在担保的符合省和市贷款贴息条件的生猪(种猪)养殖主体贷款项目,由山东农担公司会同省畜牧兽医局,按政策要求单独做好贴息审核和兑付工作,无需经过县、市审核汇总上报;已经解除担保的贷款项目,仍按省和市贴息工作要求分别落实。

 

附件: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书

 

附件

 

2020年度生猪养殖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申报书

(封面)

 

 

 

 

 

企 业 名 称:                         (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章)

企 业 属 地:          市         县(市、区)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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